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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4-04-16   來源:鐘祥坤龍供水   瀏覽: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批準、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團體和居民,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市、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節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水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城市節水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省、市、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水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節水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用水單位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本單位節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節水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節約管理工作的領導,在制定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制定節水發展規劃和年度節水計劃。

     

    第二章節水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條 各級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認真做好節水統計工作。各用水戶應當建立和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建立節水檔案,定期向統計、節水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節水統計報表。

     

       第六條各用水戶應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法規的規定,配備必要的用水計量器具,加強用水計量管理。

     

       第七條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并定期修訂綜合用水定額或單項用水定額,認真進行考核。各用水戶應當把用水定額結合經濟承包或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到各用水部位(如車間、班組、機臺等),建立用水責任制度。

     

       第八條大城市用水量達到2000噸/日,中等城市用水量達到1000噸/日,其他城市用水量達到500噸/日的工業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和合理用水評價工作,不斷提高用水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章計劃用水和節水管理

     

       第九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管理。各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要根據用水定額和當地水資源及供水條件,編制、下達年度、季度(或月)用水計劃,供水部門要按計劃供水。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編制用水計劃、核定用戶的用水計劃,要堅持有利于經濟建設,有利于促進節水并保障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需要的原則。

     

       第十條工業用水是城市節水的重點,對冷卻用水或洗滌工藝用水要采取循環利用或重復利用等辦法,努力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凡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一般不得新建供水工程和增加新的工業用水量;必須新建供水工程、增加新的供水量時,應報經當地節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要把節水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項目時,要審查節水措施。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要參與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禁止選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器具。

     

       第十二條用水單位需要增加計劃用水量的,必須申明理由,提出節水措施,經主管部門核實,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審批,納入供水計劃。

     

       第十三條超計劃用水和超計劃開采地下水,須按下述標準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一倍收費;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的,該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二倍收費;超計劃百分之四十一以上的、該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三至四倍收費。對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超計劃用水的單位,除按上述標準加收水費外,責令其限期改進。逾期未采取有效改進措施,仍連續兩個月超計劃用水的,停止供水

     

       第十四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要按戶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包費制”。凡新建住宅,必須安裝節水型衛生器具和分戶安裝水表,否則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要在抓好供水的同時,抓好自身的節水工作。要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降低水廠自身用水量,減少供水漏損量,降低供水成本。

     

       第四章地下水管理

     

       第十六條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城市地下水資源。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開發利用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城市供水和節水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的地下水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努力保持城市地下水的采補平衡,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七條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八條對于在城市節水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凡具備下述條件的,按國家經委、建設部、財政部《城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一)完成上級下達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工作任務,節水效益顯著;

       (二)執行城市節水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劃;

       (三)有齊全的、標準的用水計量手段,有完整的、真實的用水原始記錄;

       (四)有切實可行的節水措施,先進合理的耗水定額,并付諸實施;

       (五)建立健全了節水檢查、考核、評比等規章制度,并付諸實施; 

       (六)在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第十九條對不執行節水措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規定的單位,責令限期完善節水設施,通知供水部門核減計劃供水量或不增加供水量,直至改正為止,同時可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期限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處一百元以下罰款。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尚未取消“包費制”的單位,從發現三日起,按其包費戶數用水量的五至十倍收取水費,直至取消“包費制”為止。 

     

       第二十一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或罰款,應從受罰單位稅后留利或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攤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第二十二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節水主管部門除限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必須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或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按本辦法加價收取的水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儲存,用于補助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實施節水措施、科研培訓、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顚S?,年終節余轉下年度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加價水費使用的監督。

       罰款收入按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可從各城市上年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總額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三,用于編制全省工業用水定額、開展工業節水技術研究、培訓節水管理人員、組織鑒定和推廣節水型產品、組織推廣節水經驗等工作經費不足。

     

       第二十六條辦法中所稱城市,是指本省境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辦法中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省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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